苏州市民卡今天是 2024年03月19日 星期二

苏州市民卡B卡章程

第一条 苏州市民卡B卡是由苏州市民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市民卡公司”) 统一制作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多功能预付费 CPU 卡,该卡为电子钱包卡,可在轨 道交通、公交车、有轨电车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领域上使用,也可在市民卡公司特约商户中刷卡消费。

加载苏州市民卡 B 卡功能的各类衍生卡(手机 NFC 卡除外)、苏州社会保障 市民卡(A 卡)中电子钱包功能的使用,适用本章程。

苏州市民卡 B 卡、加载苏州市民卡 B 卡功能的各类衍生卡(手机NFC 卡除外), 以下统称“卡片”。

第二条 卡片电子钱包中的余额不提现、不透支、不计息、不记名、不挂失。

第三条 卡片的发行与购买卡片的发行由市民卡公司管理,可在苏州市民卡服务中心、自助终端、互联 网线上平台和经授权的第三方代理网点等渠道购买。不同产品工本费不同,由市民自由选择、自愿购买,工本费不退。

第四条 充值卡片电子钱包可反复充值,卡片内电子钱包限额 1000 元。

第五条 保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,保持卡片的平整,避免划伤、开裂、弯折、撞击、浸泡、高温等。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、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 的损失,由持卡人本人承担。卡片遗失或被盗不补卡,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。

第六条 换卡及电子钱包转值

(一) 换卡手续

1. 卡片质量保证期为自售出之日起二年,质保期内对于非人为原因出现的卡片故障,由指定的苏州市民卡服务中心免费换卡。

2. 持卡人所持卡片发生故障时,可凭购卡凭证,持卡到指定的苏州市民卡服务中心处理,进行检测。

1)经检测,若因卡片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无法使用,卡片仍在质保期内的,可以免费换卡,原卡须交还苏州市民卡服务中心进行销毁。

2)经检测,若因人为原因损坏(有弯折、开裂、断裂、划伤、打孔、浸泡、烘烤、严重污损等造成卡片物理结构损坏的情形)或卡片不在质保期内的,持卡人需自愿选择卡种并支付新卡工本费进行换卡,原卡须交还苏州市民卡服务中心进行销毁。

(二) 电子钱包转值手续

1. 卡面外观完好、卡体无损,可以被正确读写的卡片,持卡人可在办理换卡手续的同时办理电子钱包转值手续。

2. 不能被正确读写,但卡面外观完好、卡号清晰可辨的卡片,持卡人须于办理换卡手续八个工作日后办理电子钱包转值手续,持卡人须持所换新卡办理原卡电子钱包的转值手续,如该新卡丢失将不予转值。

(三) 凭原持卡人本人身份证,其他加载功能可转至新卡。

第七条 销户

(一) 卡面外观完好、卡体无损,可以被正确读写的卡片,卡内电子钱包余 额低于 100 元时可办理销户手续,卡余额全额退还,原卡须交还苏州市民卡服务中心进行销毁,原卡工本费不退。

(二) 不能被正确读写,但卡面外观完好、卡号清晰可辨的卡片,可办理销户手续。销户手续办结后八个工作日后可办理电子钱包退值手续。原卡须于办理销户手续时交还苏州市民卡服务中心进行销毁,原卡工本费不退。

第八条 卡面污损、残缺不能辨认卡号并且不能被正确读写的卡片,不予办理任何电子钱包业务。

第九条 持卡人在使用卡片时,必须遵守本章程、加载功能所属行业的使用规则及相关规定。

第十条 本章程公布施行前已经发行的卡片的使用,在本章程生效之日起,适用本办法。如持卡人不同意本章程对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,持卡人有权停止使用市民卡公司提供的服务;如本章程生效后,持卡人继续使用市民卡公司提供的服务,则视为其接受本章程对相关条款的修改并接受本章程的约束。

第十一条 购卡人在购买和使用卡片前,确认已经详细阅读了本章程的全部条款,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,并对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、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。购买和使用卡片则视为同意遵守本章程并接受本章程的约束。

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市民卡公司负责制定和解释,并保留根据有关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,市民卡公司须在章程修订生效 30 日前公告。

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起公告,自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起生效。原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的《苏州市民卡 B 卡章程》同时废止。